《铁道学报》理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道学报》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铁道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为落实《关于深化改革 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充分利用铁路行业企业、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资本和人才的平台优势,聚集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力量,持续提高《铁道学报》办刊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特成立《铁道学报》理事会,旨在创新我国铁路科技期刊发展模式,传递国内外最新科技信息,交流科研成果,为理事单位服务,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条 《铁道学报》理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规划纲要》《新时代交通强国铁路先行规划纲要》,全面把握创新发展规律、科技管理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立足国情、面向世界,打造铁路科技期刊品牌,把《铁道学报》培育成世界一流学术期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铁道学报》理事会受中国铁道学会领导,自觉履行《中国铁道学会章程》。
第二章 理事会机构设置
第四条 根据各单位在推进铁道行业科技进步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及其对《铁道学报》发展的支持力度,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为中国铁道学会,各理事单位任期3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理事会:
(一) 有加入理事会的意愿;
(二) 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在铁道行业技术和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在本行业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并愿意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组织形式
(一)各理事单位任期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可连任;
(二)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铁道学报》编辑部。秘书处的职责:
(1)负责与理事单位的联系,征求对办刊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向理事单位通报理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负责落实各理事单位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4)做好发展新理事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 加入理事会程序
(一) 由理事长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被邀请单位向理事长单位提出申请;
(二) 经理事会批准后颁发理事单位牌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单位若2年内不按规定交纳服务费、不按要求参加理事会活动,则自动丧失理事单位资格,其在本理事会相应的权力、义务自行终止。理事单位情况发生变动的,由理事会秘书处及时更改,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铁道学报》期刊显著位置宣传报道理事单位经营业绩、品牌产品及最新研究成果;
(二)在《铁道学报》上发表理事单位推荐的符合本刊办刊宗旨的学术论文;
(三)优先选聘由各理事单位推荐的铁道运输、机车车辆及电气化、通信信号及信息化、铁道工程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适时更新专家库;
(四)理事单位每年均可优先参加由主办单位不定期组织的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与的学术研讨、信息交流及其他社会活动;
(五)可参加由主办单位组织的学术性会议;
(六)每期获赠《铁道学报》期刊。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应尽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办法,协助《铁道学报》组织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二)积极为《铁道学报》提供稿源,为《铁道学报》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三)指导完善《铁道学报》收稿、审稿、编辑、排版、刊发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制度,推动期刊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期刊质量,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
(四)积极参加理事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四章 理事会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理事会成员缴纳的服务费。理事长单位每年服务费十万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服务费三万元;理事单位每年服务费一万元。服务费应在每年6月之前交到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
(一)理事会会议、《铁道学报》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费用及相关专家报告费;
(二)专业编辑人员的聘用、培训费;
(三)《铁道学报》编辑部购置所需设备及更新维护费;
(四)《铁道学报》期刊出版印刷费;
(五)赠送理事单位《铁道学报》、图书、论文集、科技文献等及邮寄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条款,将另行补充。本条例由《铁道学报》理事会负责解释。